(2017)黔0526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余江与贵州鲁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江,贵州鲁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6执290号申请执行人:余江,男,1974年2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威宁县。被执行人:贵州鲁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1499147-9。法定代表人:段登华,总经理。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余江与被执行人贵州鲁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的(2015)黔威民初初字第38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贵州鲁班建工(集团)建工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余江2017-2-20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贵州鲁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2017年8月30日前支付余江10002.50元;被执行人贵州鲁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2017年10月30日前支付余江10002.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526执29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5)黔威民初初字第3839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英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