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81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李国君与佘炳文、杨金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君,佘炳文,杨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131号申请执行人:李国君,男,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天长市人,农民,初中文化,住天长市。委托代理人:马瑞春,天长市汊涧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佘炳文,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天长市人,农民,高中文化,住天长市。被执行人:杨金梅,女,1963年2月27日出生,回族,安徽省天长市人,农民,小学文化,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李国君与佘炳文、杨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佘炳文、杨金梅的银行存款、土地房屋、持有股权、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曙审判员 李保林审判员 陈 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吴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