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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1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五原县支公司与韩云飞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五原县支公司,韩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1执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五原县支公司(以下简称:财险五原县支公司)。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五原县。被执行人韩云飞,男,46岁,汉族,农民,现住五原县。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五原县支公司与被执行人韩云飞追偿权纠纷一案,五原县人民法院(2016)内0821民初24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五原县支公司于2017年1月5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7)内0821执73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期限内因无法执行完毕,故需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根据执行情况在执行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五原县人民法院(2016)内0821民初24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院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川审判员 田粒江审判员 燕晓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田智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