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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执恢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景生、李志宇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景生,李志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吴景生,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李志宇,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申请执行人吴景生与被执行人李志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605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16元,划转执行费50元,余款1466元发放申请执行人,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志宇下落不明,本院通过财产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怀审 判 员  王立权代理审判员  高新卫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杨宗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