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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民初2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陈军与周英华、何礼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周英华,何礼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04民初2317号原告:陈军,男,汉族,住江苏省安县城东镇。委托代理人:徐辉,黑龙江庆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贤伟,黑龙江庆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英华,女,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何礼峰,男,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原告陈军与被告周英华、何礼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军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辉,被告周英华、何礼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给付购房款117700元及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9月26日,原告与二被告周英华、何礼峰(系夫妻关系)就买卖大庆市蓝湾华府小区6-2-401室房产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书》,二被告先期支付购房款168000元,至2015年1月仍拖欠房款147700元,2015年12月份办理了涉案房产的产权证,2016年2月和11月二被告分别支付10000元和20000元,现仍欠购房款1177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拒不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周英华、何礼峰答辩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对于原告起诉无异议,但暂时没有能力给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9月26日,原告与二被告周英华、何礼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一份,约定原告将位于大庆市蓝湾华府小区6-2-401室房屋以40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二被告,被告在拿钥匙前先预付房款168000元,余款待此房房产证下来时用此房作抵押银行贷款归还原告。合同签订后,二被告给付原告购房款282300元。2015年12月16日,二被告取得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并将该房屋抵押贷款250000元,但该笔贷款下发后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原告剩余房款,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合同应当履行。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该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房屋交付和产权过户的义务,但二被告却未按约定给付原告剩余购房款117700元,其行为实属违约,应当承担继续给付义务和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剩余购房款117700元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二被告已于2015年12月16日取得涉案房屋的产权证并办理了抵押贷款,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被告应于此时给付剩余购房款,故原告要求被告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的请求,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且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英华、何礼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陈军购房款117700元,并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9元由被告周英华、何礼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 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于丽丽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