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民终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宫战文与吴全山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宫战文,吴全山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民终9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宫战文,46岁,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全山,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上诉人宫战文因与被上诉人吴全山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吉0721民初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院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宫战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宫战文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宫战文承担,本院退还给宫战文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福桐审判员 邰伟莉审判员 邵国政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梁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