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刘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3刑初22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7)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文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5日23时10分,被告人刘某驾驶的津C×××××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在荣乌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628公里+600米处与前方由机动车驾驶人王某驾驶的吉F×××××(辽K×××××)解放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货车刮擦相撞后又与同车道机动车驾驶人赵某1驾驶的冀G×××××陕汽牌重型仓栅式货车追尾相撞,致使冀G×××××货车前移,又与快车道内的机动车驾驶人赵某2驾驶的辽K×××××(辽K×××××)解放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货车侧面碰撞后又与同车道内机动车驾驶人张某驾驶的辽P×××××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追尾相撞,造成被告人刘某受伤及乘车人庄宝庆死亡,五车不同程度损坏、货物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沧州支队黄骅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经黄骅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告人刘某静脉血中未检测出酒精。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刘某的供述、张某、赵某1、赵某2、王某的证言、诊断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道路通行情况说明、机动车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谅解书、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多部车辆不同程度损坏,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对被害人的亲属予以了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此外,对于受损车辆的经济损失,部分车主已通过诉讼方式得到了解决。综上情节,酌情对被告人刘某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亚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滕奉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