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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8执38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倪永健与被执行人罗章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永健,罗章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8执38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倪永健,男,196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被执行人罗章富,男,196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衡蒸民二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9月1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据拍卖了被执行人的门面一空,余款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倪永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衡蒸民二初字第45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溯审判员 彭卫东审判员 王孝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廖夏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