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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4刑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嵇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嵇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04刑初304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嵇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7)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嵇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嵇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日15时许,被告人嵇某驾驶苏H×××××号小型轿车沿205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淮安市淮阴区1069KM+600M处时,车辆驶出路外,造成嵇某及乘车人周某受伤,后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嵇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嵇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史某、韩某等人证词笔录,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书,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嵇某违法驾车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嵇某归案后如实坦白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嵇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崔建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高 均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