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民初1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沈阳骏荣物业有限公司与纪拓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骏荣物业有限公司,纪拓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11民初1293号 原告:沈阳骏荣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桂花街311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勇,系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系律师。 被告:纪拓夫,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骏荣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纪拓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骏荣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骏荣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智博 审 判 员 李 远 代理审判员 郎言国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凌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