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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201民初1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马从喜与张革命、杨佰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从喜,张革命,杨佰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201民初1256号原告:马从喜,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塔城市。被告:张革命,男,成年人,汉族。被告:杨佰仲,男,成年人,汉族,住塔城市。原告马从喜诉被告张革命、杨佰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7年5月24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从喜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从喜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从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7.5元,减半收取148.75元,邮寄费160元,合计308.75元,由原告马从喜承担。审判员  朱君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马晓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