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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行终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伍某与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伍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3行终301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伍某,女,1967年3月22日出生,。上诉人伍某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6行初2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伍某诉称:2016年8月10日,起诉人坐火车去北戴河玩,刚到北戴河火车站就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以下简称怀柔分局)民警、怀柔区渤海镇政府信访办工作人员拦截,送回怀柔区渤海镇派出所,并在8月11日晚上11时左右关押于怀柔看守所,同年9月23日怀柔分局对起诉人进行取保候审,出具了京公怀取保字(2016)000204号取保候审决定书。2017年2月7日起诉人向怀柔分局通过邮政快递方式邮寄了申请变更怀柔分局对起诉人作出的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的申请书。怀柔分局于2017年2月8日上午12时签收,到目前为止,怀柔分局未对起诉人进行答复。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违法;2、要求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答复起诉的申请事项并说明理由,即取消对起诉人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决定书》京公怀取保字(2016)000204号决定。一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针对起诉人要求怀柔分局答复对其变更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以及取消取保候审决定的申请,怀柔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否做出相应具体行为,此类均不属于行政行为,故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据此,裁定对伍某的起诉,不予立案。上诉人伍某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裁定,此案由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受理。其主要上诉理由为:怀柔分局的办案程序违法,当时没有出示逮捕证、刑事居留证,也没有通知其家属,就将上诉人刑事拘留。还有上诉人是在河北省北戴河玩,不属于怀柔分局管辖,又没有异地移交手续,因此,拘留上诉人违法。上诉人没有在非信访接待场所提出信访诉求,不应负有刑事责任。怀柔分局对上诉人刑事拘留是属于压制打击报复信访人员,其行为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又对上诉人用《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施行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是适用法律错误。怀柔分局是同渤海镇政府信访工作人员一同拦截上诉人,属于行政行为,所以怀柔分局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上诉人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是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等。本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本案中,伍某诉请事项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一审法院以其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对其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玄明虎审 判 员  王蕾蕾代理审判员  梁 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乔文鑫书 记 员  范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