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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申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戴金莲诉李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戴金莲,李山,胡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申3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戴金莲,女,195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卫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倩,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山,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兆平,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胡新华,男,195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再审申请人戴金莲因与被申请人李山、一审被告胡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5民初3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戴金莲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陶永信审判员  许 京审判员  毛慧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茅海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