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行审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重庆市梁平区交通行政执法支队与朱龙云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平区交通行政执法支队,朱龙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5行审5号申请执行人梁平区交通行政执法支队。住所地:梁平区梁山街道梁山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2875928925X7。法定代表人:黄豫锋,该支队大队长。被执行人朱龙云,男,1967年9月15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梁平区。申请执行人梁平区交通行政执法支队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梁执[2016]250013040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对被执行人朱云龙驾驶渝FDG2**在梁平悦达中心车站后门口出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处罚款本金5000.00元,加处罚款5000.00元,共计10000.00元的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梁平区交通行政执法支队于2016年10月8日对被申请人朱云龙作出梁执[2016]250013040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朱云龙驾驶渝FDG2**在梁平悦达中心车站后门口出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处罚款5000.00元。该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10月8日送达被申请人朱云龙。被申请人朱云龙在法定期限内未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提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出发决定书于2017年4月7日生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承诺,将于2017年1月7日前自动履行,申请人予以准许,截止2017年6月26日,被申请人仍未自觉履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梁平区交通行政执法支队申请执行的梁执[2016]250013040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对被执行人朱云龙驾驶渝FDG2**在梁平悦达中心车站后门口出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处罚款本金5000.00元,加处罚款5000.00元,共计10000.00元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权限和滥用职权,应当依法裁定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梁平区交通行政执法支队申请执行的梁执[2016]250013040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对被执行人朱云龙驾驶渝FDG2**在梁平悦达中心车站后门口出在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处罚款本金5000.00元,加处罚款5000.00元,共计1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卫晴刚代理审判员 梅筱君人民陪审员 严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