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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刑更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金灿聚众斗殴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金灿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刑更276号罪犯张金灿,男,汉族,1996年11月9日出生,大专文化,安徽省郎溪县人,现在安徽省铜陵监狱服刑。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郎刑初字第00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金灿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张金灿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宣中刑终字第002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张金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5日内进行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金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4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金灿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金灿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萍审判员 徐际双审判员 郑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朱婉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