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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2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华与谭现宾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谭现宾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255-1号原告:王华,女,196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告:谭现宾,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本院在受理原告王华诉被告谭现宾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王华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734元,减半收取8367元,由原告王华负担。审 判 长  宋世伟人民陪审员  李 娜人民陪审员  孙荷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冰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