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2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华与谭现宾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谭现宾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255-1号原告:王华,女,196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告:谭现宾,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本院在受理原告王华诉被告谭现宾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王华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734元,减半收取8367元,由原告王华负担。审 判 长 宋世伟人民陪审员 李 娜人民陪审员 孙荷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冰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