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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91民初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山东华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济南辉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华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济南辉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91民初943号原告:山东华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法定代表人:刘东广,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兴俊,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宽,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告:济南辉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高迎新。原告山东华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辉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原告山东华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华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300元,减半收取计29150元,由原告山东华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 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周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