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2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沈超鹏与陶思贵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超鹏,陶思贵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2396号原告:沈超鹏,男,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陶思贵,男,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沈超鹏诉被告陶思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沈超鹏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超鹏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超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沈超鹏负担。审判员 罗 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琬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