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02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忠礼、王秋霞申请执行户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礼,王秋霞,户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7102执68号申请执行人王忠礼,男,194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满守军,陕西省户县甘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王秋霞,女,194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满守军,陕西省户县甘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户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杜永祥,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波,户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冯一,户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王忠礼、王秋霞申请执行户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02行初1238号行政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户县国土资源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户县国土资源局重新确定王忠礼、王秋霞宅基地的界址点及本案的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户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文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户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3日将重新确定的《青中村王忠礼宅基地宗地图》交付给王忠礼、王秋霞。经督促,户县国土资源局自动交纳了本案案件执行费50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02行初1238号行政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冬青代理审判员 廖 亮代理审判员 吕建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