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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2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胡宝奇、江西观山月葛业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宝奇,江西观山月葛业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181号申请执行人:胡宝奇,男,1981年11出生,满族,内蒙古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江西观山月葛业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上饶市信州区五三大道36号4栋1-23。法定代表人:徐雅鲁,系公司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宝奇与被执行人江西观山月葛业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39.04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5,756元、案件受理费1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付林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