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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财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艳云与文长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艳云,文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财保39号申请人:刘艳云,女,195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谦,四川嘉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冉亚铃,四川嘉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文长江,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12号华宇·蓉国府大厦16楼。负责人:李捷。申请人刘艳云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文长江对四川鹤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人民币104.1万元。担保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刘艳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文长江对四川鹤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104.1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 判 员 龚文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林越霄书 记 员 刁妍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