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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8601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徐广庆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广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8601民初1064号原告:徐广庆,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欣,天津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黄埔南路旭光里物业楼。负责人:刘明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晓,男,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广庆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广庆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广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7元,由原告徐广庆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光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邵 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