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3民初2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六安市XX鹏程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柴远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XX鹏程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柴远礼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民初2784号原告:六安市XX鹏程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交通三分局内),法定代表人:汪本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柴远礼,男,1984年9月1日生,汉族,住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市XX鹏程运输服务有限公与被告柴远礼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六安市XX鹏程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安市XX鹏程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全额退还。审判员 杨 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龙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