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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微电子工业区总公司、天津滨海新区普圣电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微电子工业区总公司,天津滨海新区普圣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执31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微电子工业区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津港公路微电子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白丽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青,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宁,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滨海新区普圣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津港公路微电子工业区微七路2号-5号厂房D2/D3。法定代表人:张茂林,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微电子工业区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滨海新区普圣电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仲裁执行一案,天津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了〔2017〕津仲裁字第9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微电子工业区总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天津滨海新区普圣电气有限公司的住所及财产在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辖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仲裁委员会〔2017〕津仲裁字第9号裁决书由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 发审 判 员  刘 强助理审判员  王海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健洲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