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828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林真福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真福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828刑初153号公诉机关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真福,男,1960年12月30日生,汉族,高中一年级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6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澜沧县。澜沧县人民检察院以澜检公诉刑诉〔2017〕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真福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澜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万辉、代理检察员林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真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15日下午,被告人林真福酒后驾驶云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澜沧县金桥小区往佛房新区方向行驶。当日15时34分许,被告人林真福驾车行驶至澜沧县民族街与东某路交叉路口KO+200M(傣族寨路口)处时,与李某驾驶的云J×××××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相撞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李某报警,被告人林真福在案发现场接受处理。经对被告人林真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149mg/100m1,随即抽取被告人林真福的静脉血液送检,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7.68mg/100ml,属醉酒状态。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材料证实,认为被告人林真福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林真福明知他人报警而等候在案发现场接受处理,是自首。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林真福当庭表示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表示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5日下午,被告人林真福酒后驾驶云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澜沧县金桥小区往佛房新区方向行驶。当日15时34分许,被告人林真福驾车行驶至澜沧县民族街与东某路交叉路口KO+200M(傣族寨路口)处时,与李某驾驶的云J×××××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相撞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李某报警,被告人林真福在案发现场等候并接受处理。经对被告人林真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149mg/100m1,经抽取被告人林真福的静脉血液送检,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7.68mg/100ml,被告人林真福属于醉酒状态。上述事实,被告人林真福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的户口证明、查获经过、危险驾驶查处照片、被告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告知书、扣押物品清单、返还凭证、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告人林真福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林真福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真福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林真福明知他人报警而等侯在案现场接受处置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真福犯危险驾驶罪并具有自首情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林真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真福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桂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郎 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