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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民初2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2593号原告:张某,女,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告:杨某,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已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并已依法送达原告张某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告知其在7日内交纳诉讼费至指定账户,但原告张某未在法定期间内预交纳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春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曹理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