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执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张武、黄山市新徽天地温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武,黄山市新徽天地温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武,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黄山市新徽天地温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屯溪区。法定代表人谢江景,该公司总经理。黄山仲裁委员会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作出的(2016)黄仲裁字第13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山市新徽天地温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黄山市新徽投资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名下位于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花山路36号新徽天地风情街3A幢102室、3A幢103A室房屋为黄山市新徽天地温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依法查封了该担保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黄山市新徽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花山路36号新徽天地风情街3A幢102室(权证号:房地权证黄(昱)字第××号)、3A幢103A室(权证号:房地权证黄(昱)字第××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小玲审判员 王柏松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余 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