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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执字第30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姜麗芳与洪有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麗芳,洪有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30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姜麗芳,女,汉族,1958年11月7日出生,住址香港特别行政区屯门。被执行人洪有强,男,汉族,1952年9月7日出生,住址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关于申请执行人姜麗芳与被执行人洪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0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港币100万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47.7元、保全费人民币472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洪有强名下有一套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房产,本院已依法保全查封。另查明,被执行人洪有强已于2013年7月30日死亡,而作出本案执行依据的(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029号案件立案受理日期为2014年8月1日。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洪有强在作出本案执行依据的诉讼案件立案受理之前就已经死亡,本案执行程序不应继续进行,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02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罗伟锋执行员  舒 敏执行员  李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国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