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7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淑玲与马志学、毕梁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淑玲,马志学,毕梁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76号申请执行人张淑玲,女,住富裕县富裕镇。被执行人马志学,男,住富裕县富裕镇。被执行人毕梁华,女,住富裕县富裕镇。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富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民初7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民初749号民事判决书在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振刚审判员 吕 涛审判员 刘昌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