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行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谭小龙与平塘县人民政府、平塘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小龙,平塘县人民政府,平塘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27行初256号原告:谭小龙,男,汉族,1993年12月8日生,贵州省平塘县人,住贵州省平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秀军,广东勤思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塘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平塘县行政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莫君锋,该县政府县长。被告:平塘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平塘县玉水北路。法定代表人:李劲松,该局局长。原告谭小龙诉被告平塘县人民政府、平塘县国土资源局确认安置协议无效行政争议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小龙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谭小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谭小龙撤回对平塘县人民政府、平塘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小龙承担。审 判 长 白桂刚审 判 员 石明峰审 判 员 唐新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李永进书 记 员 杨秀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