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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04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姜X诉被告苑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X,苑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04民初264号原告姜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苑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X诉被告苑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X承担。审判员  张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耿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