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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初4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四川龙腾地产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母艳青陈俊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龙腾地产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俊豪,母艳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4169号原告:四川龙腾地产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298922-6),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挞子丘东临路万福村。法定代表人:贾从文,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林,男,1982年7月9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四川省蓬溪县。被告:陈俊豪,男,199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被告:母艳青,女,199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四川龙腾地产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俊豪、母艳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四川龙腾地产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龙腾地产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龙腾地产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计206元,由原告四川龙腾地产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龚朝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尚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