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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401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伊犁锦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李永鑫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犁锦途混凝土有限公司,李永鑫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401民初216号原告:伊犁锦途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2313458979N,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第四师六十六团良繁场十连。法定代表人:张朝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自然,女,住伊宁市。被告李永鑫,男,1988年7月1日生,汉族,伊宁市务工人员,住。原告伊犁锦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永鑫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2017年6月27日,原告伊犁锦途混凝土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伊犁锦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0元,由原告伊犁锦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玉琼审 判 员  陈党库代理审判员  尚 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