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2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宋继文、王忠春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继文,王忠春,山东绿野生物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2执28号申请执行人:宋继文,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利津县利津街道小李村村民。被执行人:王忠春,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利津县盐窝镇肖家村村民。被执行人:山东绿野生物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北岭民营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忠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宋继文与被执行人王忠春、山东绿野生物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利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利陈商初字第3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向利津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147万元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财产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不能执行完毕。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赵 艳审判员 :李长青审判员 :门玉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