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周华金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华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6刑初788号公诉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华金,男,198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住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2010年5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年10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1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6月7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经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2017]7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华金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海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华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周华金在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桂花堰社区土桥三巷31号楼道口,盗窃被害人吴某停放在该楼过道里的玫瑰之约红色电瓶车一辆。经鉴定,该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363元。2017年4月14日7时许,被告人周华金在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桂花堰社区土桥二巷申通快递铺面外,盗窃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京豹牌三轮电瓶车一辆。经鉴定,被盗京豹牌三轮电瓶车价值人民币3832元。另查明,被告人周华金2010年5月25日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年10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1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6月7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华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经庭审质证的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案发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指认被盗三轮车照片、被告人周华金的供述及对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及被告人周华金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人陈明的证言及对被告人周华金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购货收据,成都市双流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双价鉴[2017]99号关于对涉案京豹牌电三轮车、玫瑰之约牌电瓶车的价格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周华金曾被判刑的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2015)双流刑初字第1035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告人周华金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华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被告人周华金的刑事责任。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华金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华金当庭自愿认罪、部分赃物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根据被告人周华金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华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8年1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二、对被盗赃物玫瑰之约牌电瓶车及电瓶继续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吴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卢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