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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5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关家营村第七村民组与高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关家营村第七村民组,高某,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关家营村民委员会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5844号原告: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关家营村第七村民组,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关家营村第七村民组。负责人:李景荣,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郭某,内蒙古方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男,出生年月、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第三人: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关家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关家营村。负责人:牛长武,村主任。原告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关家营村第七村民组诉被告高某、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关家营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关家营村第七村民组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关家营村第七村民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关家营村第七村民组负担。审判员 宋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孙传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