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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民初4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4778赵洪军与姚中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军,姚中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4778号原告:赵洪军,男,1966年6月1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告姚中华,男,38岁,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原告赵洪军与被告姚中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洪军撤诉。案件受理费4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小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范烨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