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民初4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4778赵洪军与姚中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军,姚中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4778号原告:赵洪军,男,1966年6月1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告姚中华,男,38岁,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原告赵洪军与被告姚中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洪军撤诉。案件受理费4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小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范烨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