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执6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盛成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成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3执684号之一被执行人:盛成民,男,1954年6月13日出生,341227195406139532,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旧城镇盛黄村老八庄。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7年3月7日生效的(2016)皖1623民初6345号判决,于2017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盛成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盛成民(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盛成民全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盛成民存款211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车 飞()书记员 车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