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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执6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盛成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成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3执684号之一被执行人:盛成民,男,1954年6月13日出生,341227195406139532,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旧城镇盛黄村老八庄。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7年3月7日生效的(2016)皖1623民初6345号判决,于2017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盛成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盛成民(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盛成民全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盛成民存款211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车 飞()书记员  车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