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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民初14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星宇与马朋朋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星宇,马朋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1449-1号原告陈星宇,男,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被告马朋朋,男,汉族,住临邑县。原告陈星宇与被告马朋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马朋朋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同的财物,并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马朋朋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者到期债权、查封房地产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玉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