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4民初14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星宇与马朋朋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星宇,马朋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4民初1449-1号原告陈星宇,男,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被告马朋朋,男,汉族,住临邑县。原告陈星宇与被告马朋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马朋朋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同的财物,并向本院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马朋朋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者到期债权、查封房地产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玉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