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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3民初3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3409朱玉松与夏林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松,夏林林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3民初3409号原告:朱玉松,男,197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兵,灌云县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林林,女,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原告朱玉松与被告夏林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义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玉松及其委托代理人贺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林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装修人民币38000元及利息1000元,计人民币39000元。2、本案诉讼费等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需装修房屋,被告找原告装修房屋,被告余欠原告装修款人民币38000元未付,被告在2016年11月3日写了一张欠条给原告,被告至今未将此余欠装修款付给原告,原告曾多次向被告需要此装修尾款,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拖延不付,被告的不守诚信行为给原告经济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现为了尽快要回此款,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夏林林未到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份原告为被告位于灌云县××村民××小区××单元××室房屋进行装饰装修。装修结束后,经原、被告结算被告还应给付原告装饰装修款38000元,2016年11月3日被告夏林林出具欠条给原告,欠条内容为:“今欠朱玉松装修尾款叁万捌仟元正(¥38000)。”。但被告未按约定偿还欠款。本院认为,原告朱玉松为被告夏林林装修房屋,该款是原告的劳动所得,被告应将装修款付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装修款,有被告签名的欠条予以证实。被告夏林林应按照欠条上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装修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对逾期付款利息未约定,且原告在庭审中自愿放弃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予以照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夏林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朱玉松装修款人民币38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90元,由被告夏林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何义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周岚岚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