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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上执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吴国新与杨正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国新,杨正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上执字第481号申请执行人吴国新,男,195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杨正海,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在执行吴国新与杨正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杨正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正海之妻蒋巧玲(身份证号)银行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耿贺年审判员  冯华彬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新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