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丰法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廖某、陈某赡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信丰法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廖某被执行人陈某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廖某申请陈某赡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信民一初字第1271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陈某应支付申请人廖某案款0.0元,承担执行费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陈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信丰法执字第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晓审 判 员 王占富审 判 员 江振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刘秋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