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21民初1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旭日支行与颜文忠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旭日支行,颜文忠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178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旭日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旭日北大道3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861498699X。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健,江西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江西申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颜文忠,男,196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旭日支行与被告颜文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旭日支行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旭日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旭日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9元,减半收取524.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旭日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 婧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黄怡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