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民初3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顾瑞江与顾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瑞江,顾陈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4民初3051号原告:顾瑞江,男,,汉族,住海盐县。被告:顾陈华,男,汉族,住海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顾瑞江诉被告顾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瑞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原告顾瑞江负担。审判员 金春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徐雪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