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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民初3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顾瑞江与顾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瑞江,顾陈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4民初3051号原告:顾瑞江,男,,汉族,住海盐县。被告:顾陈华,男,汉族,住海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顾瑞江诉被告顾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瑞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470元,由原告顾瑞江负担。审判员  金春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徐雪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