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施欢欢与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欢欢,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63号原告:施欢欢,女,1990年7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峰,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婷婷,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南大街3-21号。法定代表人:陈松林。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亮,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艺伟,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青年中路59号。法定代表人:徐长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亮,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艺伟,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施欢欢诉被告文峰大世界连锁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文峰集团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施欢欢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施欢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施欢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施欢欢负担。审 判 长 姚志坚审 判 员 王瑞煊代理审判员 陈 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尹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