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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建平与被告宋广林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平,宋广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725号原告:林建平,公民身份号码×××,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平凉市。被告:宋广林,男,汉族,1963年10月6日出生。原告李建平与被告宋广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原告李建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建平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肖继宏审 判 员  宝丽尔人民陪审员  刘凤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好思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