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杨福彬与彭莉付王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福彬,付王维,彭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916号原告杨福彬,男,1975年9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付王维,男,1986年6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彭莉,女,1987年5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福彬与被告付王维、彭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福彬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福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福彬负担。审 判 长 陈基斌审 判 员 陈永红人民陪审员 钟克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