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2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杜娟吴海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吴海波,杜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2734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红黄路1号1幢兴业大厦(4至9层、16、17和19层)。负责人:张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卯丹,北京金开(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海波,男,198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杜娟,女,198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吴海波、杜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吴飞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