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1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友兰与赵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友兰,赵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81执7号申请执行人张友兰,女,1966年12月8日出生,石首市人,住石首市。被执行人赵福,男,198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石首市人,住石首市。本院依据(2014)鄂石首民初字第013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0日向赵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张友兰借款36万元及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5300元、诉讼费6700元。经查,被执行人赵福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友兰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赵福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和线索。申请执行人张友兰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赵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友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石首民初字第01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忠树审判员 刘玉华审判员 李昌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胡志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