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2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琦与黄石市中卫天和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琦,黄石市中卫天和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2民初379号原告:张琦。被告:黄石市中卫天和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盘龙山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9877433-8。法定代表人:卫成林,董事长。原告张琦与被告黄石市中卫天和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1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6月2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张琦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琦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张琦承担。审 判 长 周雷刚人民陪审员 李乔乔人民陪审员 刘 玉二0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肖 君 微信公众号“”